113學年度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四技學士專班(公告)

凡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,如取得有關學歷(力)證件未滿1年(即應屆高中生),或未曾在學校、機關主辦之有關專業訓練3個月以上結業,持有證明書,不能報名

1.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、高級職業學校普通科畢業,或高級中學資賦優異考生,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提早升學報考證明書。

2.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補習學校(含空中補校)結業,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,或高級中學進修學校畢業。

  3.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,持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。

  4.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通過,持有高中學歷(力)證明書。

  5.師範學校(包括特別師範科)畢業。

  6.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及陸、海軍軍官學校預備考生班及空軍幼年考生班畢業,如仍在營者並需經權責單位核准報考。

7.經國防部核准退伍軍人(包括在臺依法退伍、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以及在臺假退(除)役軍官暨曾在營服役滿5年以上之停(除)役士兵)及在營官兵(需經權責單位核准參加)具有下列資格之一:

    (1)國防部所核發之知識青年士兵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,持有證明書。

    (2)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舉辦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學歷(力)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,持有證明書。

    (3)軍中隨營補習教育高級中學程度結業,取得結業證明書。

8.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補習學校(含空中補校)結業,取得修(結)業證明書。

9.持有國外高級中學畢業證件,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。

10.高級中等學校肄業考生修滿規定年限後,因故未能畢業,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,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、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。

11.大陸地區人民來臺長期居留或設籍,持有大陸地區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,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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